近日,有来自美国的华裔光顾上环一间回转寿司店,餐饮途中遇上店员殷勤招待,以为对方送上免费试吃,于是便欣然接受餐点,其后结账时,事主发现“试食品”原来并非免费,于是拒绝付款,并指责寿司店不当营销、店员及经理不礼貌对待客人,事主称已报警处理,甚至去信香港消费者委员会!但原来事件的导火索只因一句揭露文化差异的话?即看下文了解事件始末!
食客误会连锁寿司店“赠”试食品拒付款?
早前,一位美国华裔在小红书上发帖文,大呻自己在香港首次光顾一间连锁回转寿司店的经历。据事主复述,当时他正在餐厅享用餐饮,有一位店员拿着餐点,并问:“要不要尝一下?”事主不以为意,于是回答:“可以尝一下。”其后接过店员手上的寿司便开始进食。
不过,一直以为该餐点是“试食品”的事主,到结账的时候查看账单,发现“试食品”竟然是收费餐点,并向店员核实账单。事主称,店员不单没有礼貌解释状况,反而“非常Aggressive(挑衅性地)”指“香港是没有了东西不给钱的道理的,你吃了就必须要付钱。”。
事主不同意店员的讲法,认为餐厅有责任清楚说明产品价钱,只问“要不要尝一下”,并不能够反映该餐点是收费项目。于是,事主进一步向店经理追究,仍然无果。大怒之下,事主便报警,希望藉警察的协助下将他认为不公的收费项目取消。不过警察到场后,指警方无权作相关的行动,建议事主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千字文去信消委会 轰店员“敌意对恃”
事主在帖文及其后的回复都强调自己在美国长大、母语是英语,大为不解店员总是对自己说普通话,不过由于父母的关系,所以普通话非常流利,故此便用普通话与店员交涉。在过程中,事主听到店经理和其他员工用广东话指责事主“吃了寿司不想付钱”。事主称,自己曾在香港读书,虽然不太懂广东话,但能够理解少量口语。
在“鸡同鸭讲”的情况下,事主只好按照警方的建议去信消委会。内文除了复述事发过程及要求退款之外,并批评涉事餐厅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更指贩卖产品而没有清楚标示价格,或口头上告知消费者相关资讯等同欺诈性销售。最后,事主认为面对各种不公及侮辱,要求店方给予一个正式的解释及道歉,而且要相关部分对相关销售方法进行彻查。
欺诈性销售存灰色地带 冲突或因文化差异而起
根据香港《商品说明条例》,欺诈性销售或不良营商手法是违法行为,指在营商过程中对消费者作出虚假、误导或具威吓性的销售行为,并分为以下6大范畴:
- 虚假商品说明:
商户就货品或服务的性质、成份、功能、价格、原产地等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说明。
- 误导性遗漏:
在销售过程中遗漏或隐藏重要资料,或以不明确、难以理解的方式提供资料,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
- 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
使用骚扰、威迫手段或施加不当影响,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影响其交易决定。
- 饵诱式广告宣传:
商户以极低价格吸引消费者,但意图在一段时间内未能提供该产品,或提供瑕疵品,目的是推销另一件货品。
- 先诱后转销售行为:
诱使消费者光临后,拒绝展示、销售原定产品,并试图推销不同产品,或批评原定产品的缺点。
- 不当地接受付款:
商户在接受付款时,无意图提供产品,或意图提供与描述有极大差异的产品。
按照事主的说法,误导性遗漏就较为贴近事主所经历的情况,不过,网友的回复亦指出,涉事餐厅惯常以碟子颜色分辨各种餐点的价钱,而详细价钱目录也置于每张餐桌上的平板电脑,可供客人随时查阅,故只凭店员所讲的一句说话“要不要尝一下?”来判断该产品是否免费的“试食品”,对法庭来说可能依据较薄弱。
另外,相信土生土长的香港人都经历过在餐厅、酒楼被店员兜售,好多时对话都由一句“新鲜出炉!靓仔/靓女,要唔要试下呀?”开始,绝大部人都不会将其理解成免费的“试食品”,“试下”只是客套说话,比起直接叫对方付款购买听感更好。不过,此类对答好大程度上依靠“文化脉络”,需要涉事者对在地文化有一定认知,才能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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