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再就业/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申请/攻略/懒人包】为鼓励中高龄人士投身劳动市场,劳工处于2024年7月15日推出为期3年的“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为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的40岁或以上人士提供再就业津贴,增加他们重投工作的诱因。每名合资格人士在计划推行期间可获最多20,000元再就业津贴。再就业津贴的预算开支约为1.2亿元,预计可惠及6,000人。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40岁中高龄人士重投就业市场
行政长官在2024年《施政报告》宣布推行为期3年(即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的再就业计划,以鼓励40岁或以上中高龄人士重投就业市场,增加社会劳动力。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参加资格
参加计划的人士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包括年满40岁或以上、参加计划前在香港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雇工作或经营业务)、可在香港合法受雇(不包括来港就业、就读、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或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人士)、与雇主没有亲属关系,以及并非受雇公司的东主、合伙人或董事。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每人最高可获2万元
每名合资格人士在计划推行期间可获发再就业津贴的上限为20,000元。
| 连续完成6个月(每名) | 连续完成12个月(每名) | |
| 全职工作 | 最高可获10,000元就业津贴 | 最高可获20,000元就业津贴 |
| 兼职工作 | 可获半额就业津贴(即5,000元) | |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最少工作时数
| 全职工作(按连续性合约*) | 受雇及每周工作时数最少30小时 |
| 兼职工作(按连续性合约*) | 受雇及每周工作时数少于30小时 |
| 合资格“散工”(按非连续性合约受雇) | 符合兼职定义︰每连续30天内的总工作时数达76小时 符合全职定义︰每连续30天内的总工作时数不少于128小时 (计算每30天时段的总工作时数以不多于5名雇主为限) |
*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缺勤/中途转工安排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1. 中途转工安排
计划容许参加者中途转工的!
但无论合资格雇佣期是否曾中断,参加者须就每份新工作于入职后1个月内,以《申报就业表格》向劳工处申报。如果未能在指定限期内呈报,该就业个案将不能用作申领津贴。
中途转工津贴发放安排
如果参加者在离职后重新受雇于另一份合资格工作,两份工作之间的中断日数多于或不少于30天,安排如下︰
| 两份工作之间中断日数不多于30天 | 已累积的合资格雇佣期及其连续性不会受到影响 |
| 两份工作之间中断日数多于30天 | 参加者的合资格雇佣期须重新计算 |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2. 雇佣期间缺勤安排
计划将根据缺勤的性质,按以下3种类别处理︰
| 第一类 | .根据《雇佣条例》而放取的休息日; .法定假日; .有薪年假; .产假; .侍产假或; .可享有疾病津贴的“有薪病假”等 | 整段缺勤期间均可计算在合资格雇佣期内 | ||
| 第二类 | .雇主给予雇员优于《雇佣条例》的“病假”(不论是否有薪)或; .雇员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而放取的工伤假期 | 连续30天或以内的缺勤期间可计算在合资格雇佣期内(但超出30天的日数不会计算在合资格雇佣期内) | ||
| 第三类 | 雇主给予雇员上述第一类及第二类以外的假期 例如事假、培训学习假或婚假等 | 连续30天或以内的缺勤期间可计算在合资格雇佣期内(但超出30天的日数不会计算在合资格雇佣期内,且被视为已中断其雇佣期) | ||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申请流程
每位参加者在计划推行期内(即2024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期间)只须登记参加计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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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流程一:登记方法
参加者可在计划网页登记,或在计划网页下载并填妥《参加者登记表》后,亲身或邮寄交回劳工处就业中心或服务机构的服务点(如有需要,参加者可前往就业中心寻求协助。)
参加者成功登记后会收到电邮确认通知,电邮内有其登记资料及登记参考编号(如未能提供电邮地址,应前往就业中心寻求协助。)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流程二︰寻找工作
参加者可自行寻找工作,或在劳工处“互动就业服务”网站 、就业中心及行业性招聘中心等途径,获取职位空缺资讯(参加者必须与雇主有直接雇佣关系。)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流程三︰申报就业个案
参加者成功就业后,须于入职后1个月内,以《申报就业表格》向劳工处作出申报(表格亦可向就业中心或服务机构索取纸本。)
呈报首份就业个案时也需要递交《参加者承诺书》,以及提交或出示工作证明(如雇佣合约、工资纪录、出勤纪录或员工证件等。)
注︰如果参加者未能提供任何受雇证明,雇主可在《申报就业表格》的第二部分签署,协助确认参加者的受雇资料。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流程四︰申请计划津贴
参加者在连续完成6个月工作后,须于其后2个月内向劳工处递交已填妥的《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申请“第一期津贴”(表格亦可向就业中心或服务机构索取纸本。)
另外,在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须于其后2个月内向劳工处递交已填妥的《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申请“第二期津贴”(表格亦可向就业中心或服务机构索取纸本。)
注︰参加者须就每一期津贴,在时限内递交一份《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不可待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才一并申请两期津贴。
参加者在提交《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时,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工作证明予劳工处审核(如工资纪录、出勤纪录、强积金供款纪录或其他公司书面证明等。)
注︰如果参加者未能提供上述任何文件,须递交由雇主签署的《雇主声明书》作为受雇证明,确认参加者的雇佣期。劳工处确认递交的资料为完整准确后,会以支票形式发放津贴。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常见问题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Q&A︱1. 雇主可否同时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
可以的!雇主聘用了“再就业津贴计划”参加者,亦可为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的参加者提供在职培训,并获发放“在职培训津贴”。劳工处会相应延长雇主在“中高龄就业计划”可获在职培训津贴的期限。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Q&A︱2. 会否影响申请综援/在职家庭津贴/长者生活津贴?
不会影响的!任何人士领取“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都不会影响他们就各项由政府提供,须经济审查的社会福利计划(如综援/在职家庭津贴/长者生活津贴)的申领资格。
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Q&A︱3. 再就业津贴会否被视为应课税入息?
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1)条,“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须课征薪俸税。第9(1)(a)条进一步界定“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包括不论是得自雇主或他人的任何工资、薪金、假期工资、费用、佣金、花红、酬金、额外赏赐或津贴。税例第8(1)条所指的入息不仅限于纳税人在受雇期间所赚取的入息,还应包括其担任或身为雇员所获支付的款项,以及其在过去、现在和将来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根据上述确立的法律原则,即使再就业津贴由劳工处而非雇主发放,该津贴属于“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故须课征薪俸税。
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资料以主办方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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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劳工处互动就业服务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