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热话 / 公屋加户 / 公屋户籍变更 / 公屋离婚抚养权】公屋加户看似简单,原来背后隐藏重大法律与户籍风险!近日有公屋户主在 Facebook 群组发帖咨询,指自己与妻子婚后想将未满 18 岁的“继子”加入现有公屋户籍,并咨询审批时间。怎料留言区大批网友追问下,发现户主本身并无亲生子女!网友随即揭开房署条例隐藏细节急急劝阻,直指一旦未来夫妻关系有变,户主随时“屋又无、人又无”落得露宿街头下场!
户主发帖求问公屋加“继子”户籍!一句话惊揭内情
公屋户籍变动关乎一家人的居住权利。日前有公屋户主在 Facebook 发文求助,咨询“如果夫妻两人已入住公屋有户籍,加一个 18 岁以下孩子入户籍,申请需要多久?”
起初不少网友以为是新增亲生子女或外孙,纷纷给予建议。但在网友进一步追问下,楼主却淡然回应“继子。我是户主,我自己无亲生子女。”意即该名未成年孩子是妻子与前夫所生。这句内情瞬间在群组内引发巨浪,数以百计的网友涌入留言区劝阻楼主“千万不要加”!
网友分析条例盲点急劝:加难除易!小心随时被逼露宿街头
大批网友指出,虽然出于善意照顾家庭,但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入户隐含极高风险。网友指出,公屋政策讲究“人数优势”与“抚养权”!若日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妻子拥有未成年继子的抚养权,按照房署条例“公屋资源优先照顾拥有抚养权及占多数人数的一方”,届时母子二人占 2 人,户主仅得 1 人,户主极可能被要求迁出单位!
根据香港房屋委员会的官方政策指南《第八章:公屋住户离婚后的住房安排》,倘若离婚双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约达成协议,房屋署通常会支持把公屋租约拨归:
- 获得所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倘租约内并无其他认可住客);或
- 包括所有认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亲等)的一方;或
- (就共同抚养权个案而言)获判可与子女共住以照顾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适用)。
而离婚后没有获判子女抚养权或户籍内没有认可住客选择与其共住的单身一方须迁离公屋单位!有网友留言警告小心“东张”真人真事重演,直言“加难除易!看透东张西望那个个案,户主一加配偶同继子女,成功后配偶闹离婚,子女跟她,户主被赶走后悔都没用!”、“到时候她母子二人抢你公屋,你一毛眼泪,宁愿连女人都不要都不要给间公屋!”
▼网友留言▼
房署《户籍资料变更》:继子女加户手续与条例限制
根据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的现行公屋政策规定,若继子未满 18 岁,其亲母(即现时妻子)为户籍内认可成员,技术上可申请加户。但拟加户的18岁以下继子女,其法定抚养权(抚养权)必须属于现时已在公屋户籍内的亲母亲,并必须提交以下 3 项证明文件:
1. 子女出生证明书或身份证明文件及关系证明文件副本
2. 子女抚养权、领养或监护人的判令/委任文件副本(如适用)
3. 如子女居港未满7年,须附印有首次获准入境日期的单程证/旅游证件/护照或相关证明文件副本
而根据公屋租约规定,每个公屋单位只供户主和名列在租约上的家庭成员居住。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况引致家庭状况有所变改时,户主必须立即通知所属屋邨办事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若未获批前私自安排无户籍亲友同住,会被视为滥用公屋资源,严重者房署有权终止租约收回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