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拍不到人像就没罪?旅游巴切线撞的士逃逸!司机死口不认危险驾驶 受害者索偿无门反失8万

文: 羅志宏
14小时前

无线节目《东张西望》接获的士司机陈先生求助。事发于2023年9月30日,陈先生驾驶的士途经红磡海底隧道时,突遭一辆旅游巴跨线硬撞导致手腕扭伤及车身刮花,涉事旅游巴司机事后更不顾而去。警方事后锁定涉事刘姓司机,惟检控与索偿过程却让受害者大感无奈。

警方因“天眼拍不到容貌”改控轻罪 司机仅罚款4,500元

警方事后循线索锁定涉事旅游巴的刘姓司机。该车由车主“A公司”合法租予旅游巴“B公司”,B公司负责人于口供中证实刘姓司机为其旗下员工,且为当天唯一持车钥匙的人。

然而到了2024年年底,陈先生却收到通知,警方未能以“危险驾驶”罪起诉刘男,仅改控“没有在要求下提供资料”。原因为车记录仪虽拍下撞车过程与车牌,却未清晰拍到司机面容;只要刘男死口不认是驾驶者,刑事检控便因“合理疑点”而受阻。

最终,本身犯案累累且涉及洗黑钱案的刘男仅被法庭判罚款4,500港元,陈先生痛批此判罚简直是草草了事、极不公平。

车主保险拒赔、律师楼疑告错对象 受害者索偿未果反遭告

由于有明确车牌,陈先生无法申请香港保险局的基金赔偿,唯有自费雇用律师楼向车主“A公司”的保险公司索偿。

不料,A公司的保险公司发律师信坚决拒赔,指出刘男非其雇员。陈先生不仅追讨无门,反而白白支付了约3万港元的修车、医疗及看档案费,更面临律师楼追加5万港元的服务收费,总损失高达近8万港元。

大律师陆伟雄于节目中指正,律师楼在此案中显然“找错对象”。正确的民事索偿对象应为刘男的雇主“B公司”,雇主在法律上须承担“转承责任”。

陆大状亦质疑律师楼为了1万多港元的基础损失收取数万港元律师费极不合理,涉嫌误导。目前陈先生正申请法律援助,誓要通过法律途径向B公司追讨应有的公道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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